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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条立法草案出炉  叛乱叛国罪可判终身监禁

香港立法会周五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照片:路透社

全球关注的香港第23条立法草案出炉!叛乱叛国罪可判终身监禁,政府也寻求将警察拘留被捕人的期限再延长14天。

所谓第23条立法即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香港政府2003年首次提出立法时触发巨大争议,担心自由遭削弱的港人上街示威,引爆了堪称50万人参与的回归以来最大型示威。

时任特首董建华随后宣布撤回草案,并在2005年以健康理由“脚痛”下台。

港府今天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

草案分为9个部分,包括叛国;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以及相关修订等。

草案建议,叛乱罪、叛国罪定罪可判终身监禁;公开表明意图犯叛国罪,可判监14年;煽动意图罪,可判监7年,如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加刑至可被判监10年等。

间谍活动可监禁20年,行为包括接近、查察、进入禁地,以无人工具作出相关行为、以截取通讯方式取得对境外势力有直接或间接用处的资料。

在没有合法权限下进入禁地等,可处监禁2年。

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可处监禁10年。

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可处监禁10年,如具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可处监禁14年。特首可就个别组织是否境外情报组织,发出对法院有约束力的证明文件。

非法披露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或工作指明人士的个人资料,可监禁7年。相关指明人士包括负责国安案件或国安工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人员、处理国安案件的司法人员、大律师或律师,以及上述人士的家人。

披露国安案件举报人或证人,以及他们家人的个人资料,刑罚亦相同。

对上述指定人士作出非法骚扰,包括使用威吓、辱骂或冒犯的言词,预期令对方感到惊恐或困扰或蒙受伤害,意图妨碍对方执行处理国安案件或工作职能,又或妨碍对方就国安案件提供协助,可处监禁10年。

任何人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并使用不当手段,包括暴力,一经定罪可判处监禁14年。干预行为包括影响中央或特区政府制订政策措施、作出或执行任何决定、影响立法会、法院的职能、干预特区的司法、选举,或损害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等。

草案阐明,保安局局长可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在香港运作,如任何人在该组织被禁止运作后,仍然作为组织干事身份行事、管理或协助管理组织,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100万港元(折合约59.9万令吉)及监禁14年;任何人容许受禁组织在处所内集会、煽惑他人成为受禁组织成员等,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5万港元(折合约14.98令吉)及监禁7年。

草案也建议,为了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请延长被捕者羁留期最多14天,加上现有48小时,即合共可最多羁留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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