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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男与泰国女未婚生育    两儿子申请公民权被拒

泰国籍生母于2005年离家,生父表示多年来都联系不上她。

大马男子与泰国籍女子未婚生育,两名儿子时隔20年依然无法获得公民权。

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阿玛吉星在今年1月听取这对兄弟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1(b)款申请入籍的申请。

两位申请人分别25岁和22岁,他们是由马来西亚籍父亲以及泰国籍母亲未注册成夫妇的情况所生下的孩子。

泰国籍生母于2005年离家,生父表示多年来都联系不上她。

申请人分别在2011年、2013年和2017年根据《联邦宪法》第15A条提出了三次入籍注册的申请,但均被政府拒绝。

非婚生子女应从生母国籍

阿玛吉星在判决书中说,联邦法院认为,《联邦宪法》第III部分第17条明确无误地规定,在提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时,“父亲”一词应被解释为“母亲”。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国籍跟随其母亲的国籍。

“如果这个人是非婚生的,在他出生时是非婚生的,根据《联邦宪法》第III部分第17条,‘父母’一词应解释为母亲。两位申请人都是非婚生的,因此他们的国籍跟随母亲。”

阿玛吉星说,申请人是由非公民母亲、在非婚的情况所生,其国籍是已知的,不能假定为是“没有出生在任何国家的公民”。

阿玛吉星说,申请人提供了生母的信息,包括是泰国公民所生的孩子,以及母亲的护照等详细信息,并声称未获得泰国国籍。

然而,宣誓书和证据显示,诉方的亲生父母是已知的。诉方未能正视这一点。

“他们是泰国公民,因为他们是泰国公民所生。只要决定当局能够凭借明确证据表明个人是已确定国家的公民,那么就不会处于无国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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