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天(19日)批准前首相拿汀斯里罗斯玛撤销12项洗钱罪名和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罪名的申请,允许她无罪释放。
罗斯玛在洗钱逃税案中面对12项洗钱指控,涉及金额为709万7750令吉,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收入的指控。
高庭法官K慕乃迪今天批准她的撤案申请。
根据控状,这名前首相夫人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一旦在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下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并处以非法活动收益价值5倍或500万令吉的罚款。
此外,罗斯玛也被指无法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4月30日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提供2013至2017年度的收入申报,违反了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