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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越州权力违宪立法 联邦法院裁定丹伊刑法16条文无效

上庭挑战《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令 (I) 》部分条文违宪的聂依琳母女。-照片:NSTP

联邦法院今天宣判《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 (I) 》其中16项条文违宪,因此无效!

以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慕为首的联邦法院9司以8比1的比数,批准了律师聂依琳母女的司法挑战,惟诉讼人要求宣判18项条文违宪,法院只批准16项。

东姑麦慕宣读多数判词时指出,吉兰丹立法机构订立相关法律时,已经僭越了联邦宪第9附表所赋予的州权力。

她强调,两人的司法挑战,不是挑战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庭在我国的地位,而是有关法律超出了州权限而违宪。

“联邦宪法约束了国会和州议会的权限,他们都无法按照喜好随意立法,”东姑麦慕指出。

16项违宪且宣判无效之条文:

第11条文:破坏或亵渎宗教场所
第14条文:肛交
第16条文:奸尸
第17条文:与非人类性交
第31条文:性骚扰
第34条文:拥有虚假文件、提供假口供或虚假信息
第36条文:醉酒
第39条文:吃秤头
第40条文:违反伊斯兰法之交易
第41条文:从事涉及高利贷的交易
第42条文:滥用清真标签
第43条文:提供妨害风化的服务
第44条文:准备提供妨害风化的服务
第45条文:准备从事妨害风化的服务
第47条文:乱伦
第48条文:扯皮条或当非法活动中介

唯一持反对意见的沙巴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阿都拉曼指出,聂依琳母女没有法定地位挑战有关法律的合法性。

他认为,诉讼人没有展示相关伊斯兰法律如何违反她们的宪法权益,恐惧并不足以提出相关司法挑战,她们必须展示如何受到吉兰丹伊刑法的负面影响。

“所有人都对生活中特定事项感到畏惧,可是当要挑战州立法机构,必须展示有关事项侵犯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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