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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未阐明刑事暴力成分 文冬男子摆脱意图施暴罪

文冬推事庭宣判被告的罪行无效,当庭释放。—示意图

彭亨文冬推事庭近日宣判,一名疑似企图施暴的男子无罪,无需审讯即当庭释放!

根据原先控状,41岁的聂苏海米(Nik Suhaimi Nik Hussein)涉嫌于2021年3月29日中午时分在一家咖啡店欲使用刑事暴力意图施暴一名42岁女子。

可是推事卡西拉杜(Qasiratul Jannah Usmani Othman)宣读23页长的判词时表示,控状毫无根据,而且该冒犯行为也未载于法律,因此当庭释放了聂苏海米。

”这项控状漏洞百出,因此不能被视为抵触刑事程序法第156条文。“

此外,卡西拉杜也曾向各方表达对控状的担忧,但控方坚称并未不妥。

卡西拉杜事后也解释说,被告有权知晓自己犯下什么罪行,这是每一条刑法不可缺的基本原则。

”另一项基本原则为,被告被定下任何一项罪行前,控方须准确阐明当中的要素或成分。“

她强调,如果控方无法恪守以上步骤,这可能会造成一项控状涵盖未明文规定的冒犯行为,庭方因此有权援引刑事程序法第173之g条文驳回控状。

未阐明有袭击或刑事暴力成分

另外,针对企图施暴罪行一事,卡西拉杜提出控状成立的两件事项。首先是控状需阐明被告攻击原告或是使用刑事暴力。

第二为受害者真的遭受攻击或是刑事暴力,如此才能使得被告意图施暴的控状成立。

卡西拉杜表示,控状中少了刑事暴力和意图施暴这两个关键词。而控状则是用了“强力”(kekerasan)或“力量”(force)字眼。 与此同时,控状也没有援引刑事法典第354条文中最常用的“袭击”(assault、serangan)或是“刑事暴力”(criminal force/kekerasan jenayah)用词。

而在查询各个用词的意思后,卡西拉杜说每一个用词都有不同的涵义,代表着不同的罪行元素。 因此使用暴力字眼将导致控状成为没有明文规定的罪状。因为刑事法典第354条文只认定行凶或刑事暴力相关的罪行。

目前,尚未知道控方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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