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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裁退高薪员工 法庭裁定亚航不公败诉  

亚航公司(AirAsia Bhd)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基于薪资过高为由裁退两名飞机工程师的决定,被认为是”不正当”和”有欠公平”的。—— 照片: NSTP

工业法庭今天裁定,亚航公司(AirAsia Bhd)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基于薪资过高为由裁退两名飞机工程师的决定,是”不正当”和”有欠公平”的。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工业法庭主席翁安德森表示,尽管在疫情期间面临”财务困境”,但航空公司在解雇持牌飞机工程师时”采取了错误的准则”。

然后,他也表示,亚航在裁退费沙苏莱曼(Faisal Sulaiman)和伊兹万尼扎(Izwan Nezar),未能证明”后进先出”(last-in,first-out)的原则是合理的。

5月23日的两项独立裁决中,法庭认为亚航基于雇员高薪而裁退他们完全,是缺乏诚信原则。

费沙和伊兹万分别在亚航服务了16年,被判共计78万8670令吉的欠薪和补偿,而不是获得复职。

费沙的最后月薪是1万5048令吉,为此他一共获得了40万3286令吉赔偿金,其中包括了24个月总额为36万1152令吉的欠薪,不过之后由于被革职所以减少55%至16万2518.40令吉,以及24万768令吉作为不被复职的赔偿金。

至于伊兹万,最后月薪为1万4380令吉,他获得38万5384令吉的赔偿金,其中包括与费沙一样类似的扣除后获得15万5304令吉欠薪,以及23万80令吉的不获复职的补偿。

无论如何,法庭基于两人此前已经获得的裁退赔偿,而减少今次裁决所应获得的赔偿金,分别裁定获得5万7444令吉和5万5440令吉的赔偿。

不过,·翁安德森也坦诚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工业和谐行为准则》(CCIH)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后进先出”的原则不是裁员的强制要求。

但他强调,1967年的工业关系法令(Industrial Relations Act)和《工业和谐行为准则》都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促进和维护劳资和谐。

其中,工业关系法令下的第30(5A)条文允许法院考虑任何部长批准的协议或法典。

而他也表示,雇主在裁员时,也必须提供不遵循《工业和谐行为准则》程序的有力理由。

工业法庭表示,亚航在裁退费沙苏莱曼(Faisal Sulaiman)和伊兹万尼扎(Izwan Nezar),未能证明”后进先出”(last-in,first-out)的原则是合理的。—— 照片: NSTP

翁安德森也指出,基于索赔方因为更高的薪水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这种行为是对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经验丰富的员工的不公平和歧视。

亚航辩称,疫情迫使其停止运营,96%的机队停飞,导致2019年净运营亏损达到4亿5700万令吉,2020年第一季度净运营亏损就达到9亿5330万令吉。

有鉴于此,为了生存,亚航被迫实施包括裁员、减薪和重组在内的成本控制措施。

尽管面临这些挑战,但是工业法庭仍然裁定亚航的行为违反《工业和谐行为准则》,并强调根据工资来选择裁员对象,忽视员工的贡献而可能导致年龄歧视,因为经验更丰富的员工往往收入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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