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涉嫌用扫帚殴打、掌掴和踢自己的妻子,今天(23日)被押往吉隆坡地庭面对持武器伤人控罪,他俯首认罪。
根据控状,33岁被告仄诺胡(Che Nohhud Afnan Che Omar)于本月19日晚上8点在旺莎玛珠文良港花园一所民宅,用扫帚和不求人殴打、掌掴和踢自己34岁妻子诺阿蒂雅(Nur Atiyah Mohd Ali),导致她受伤,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伤人)。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或罚款或鞭笞,或当中任何两项刑罚,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26A条文同读。在第326A条文下,任何人在合法婚姻期间,犯下致伤、以危险武器伤人、严重致伤、故意致伤的罪行,导致配偶受伤,可面对第323条文(蓄意伤人)最高刑罚的双倍刑罚。
检方建议法庭让被告以1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惟辨方以被告需要养家,且任职送货员、每月薪水仅2000令吉为由求情,要求较低保释金。
法官阿兹罗(Dr Azrol Abdullah )最终允准被告以6000令吉保外,并择定来临9月10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