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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长撤控法庭背骂名?  司法界喊冤大法官解释职权

布城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2024年司法年开幕仪式。—照片:NSTP

针对数起高关注度法庭案件人物,之前获法庭判处释放不等于无罪或无罪释放,导致司法界遭受部分人士质疑,甚至背负骂名。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慕澄清并解释,撤控决定属于总检察长的职权范围,法庭无法反过来要求总检察长继续提控。

“最近这段日子,包括去年,总检察长决定撤销某些备受关注的个人的刑事指控。这些决定在公众眼里并不受好评,但其中很大一部分责任被归咎于司法。当总检察长决定撤销指控时,法庭只有两项非常有限的结果性选择(consequential options)。”

“这两项选择即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或无罪释放(DAA)。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总检察长拥有提控权,可启动或终止任何除了在伊斯兰法庭之外的提控程序。”

敦东姑麦慕今天(15日)在布城国际会展中心出席《2024年司法年》开幕仪式,致词时这么表示。

她说,司法与总检察长各自都有宪法划定的职能,彼此之间都应获得公平评判。当指控被撤销时,做出唯一可用的结果性决定的法官,往往被标签为腐败或不称职。

“公众未能理解的是,对这一决定负责的人是总检察长,而非法庭。往往是法庭因此类裁决而受指责,这侵蚀了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

吉隆坡高庭去年9月4日宣判,现任副首相兼国阵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嫌挪用健康思维基金会贪污案中的47项失信、贪污和洗黑钱的控状,裁定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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