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三司针对2017年宗教学校纵火案,导致23名师生丧命的案件,一致驳回现年22岁被告,要求推翻有罪判決及监禁刑法的上诉申请。
由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领导的三司聆审小组一致驳回,宣判维持高庭罪名成立判决。
2020年8月17日,高庭裁定当时仅16岁的少年23项谋杀罪成,并监禁等候元首发落。
基于被告在案发時年仅16岁,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规定,不得对18岁以下的罪犯判处死刑;同一法令第97(2)条文,在国家元首特赦下,可以监禁代替。
上诉庭去年9月11日,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的监禁裁决。
由法官仄鲁基马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认为,高庭判处被告罪成是正确的,必须维持原判,所以驳回上诉申请。
仄鲁基马宣读判词时指出,上诉庭同意高庭法官裁决,认为控方提供确凿证据,该名罪成少年与另一名身份不明者一起翻越学校后墙,导致该宗教学校纵火及造成23人死亡。
他披露,上诉庭没有理由更改高庭裁决。
这名青年与另一身份不明者,被控于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15分至6时45分之间,在吉隆坡旺沙玛珠一所宗教学校纵火,导致21名学生与2名老师丧命。